射政发〔201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射阳县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局令第30号)以及《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城管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上述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建设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3)装饰装修、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低于此建设规模标准的,实行简易招标。即:上述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和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内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和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县委办、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村公益事业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射办发〔2004〕39号)执行。
第五条 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是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由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预算价的基础上下浮5%—16%比率作为发包价,招标公告在《射阳政务信息网》发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应载明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不少于5日。招标人应在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进行审查,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随机抽取中标人。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
招标项目应具备相应条件方可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射阳政务信息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中国招标网》等媒介上免费公开。
第七条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与报名申请应当同时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工程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法需作调整的,则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使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仅限于补偿印刷及邮寄等成本支出,其它报名等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第九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0天。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县级以上特殊工程可书面请示,以县政府书面答复为准。
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遇有少于5家多于3家投标情况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会办后审定)。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并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投标保证金至县招投标中心财政专户,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县招投标中心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实施评审。招标人应设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应超过财政评审价,并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网上公布。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应约定风险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因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经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确认后予以实施。暂估单价所涉子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10%。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且一次性包死的原则。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 技术要求高的特殊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0.3分—0.5分。
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一律采用网上远程评标,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应全部从各投标单位注册地以外的设区市市级专家分册中随机抽取产生。
在统计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
第十四条 为遏制投标人围标、陪标、出借资质等行为,凡是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参加开标会议,如不参加,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同意;其它项目,其投标项目负责人须参加开标会议。同时,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项目班子成员不少于5人,且所有成员在施工现场不少于22天/人·月,每天少1人次从履约保证金扣罚不少于1000元,只至扣完履约保证金为止。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需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示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工程款一律拨付至中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或在射阳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分公司开设的帐户。
第十六条 工程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量。凡涉及施工内容调整、设计方案变更以及未预料情形而确需变更的,且变更总价原则上不超过中标价的10%,应按以下办法予以审批:
(一)镇区变更工程量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变更预算,经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须报经镇区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镇区变更工程量在上述标准之上、1000万元以下以及部门变更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变更预算,建设主管部门或镇区提出申请,经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须报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变更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所有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变更预算,建设主管部门或镇区提出申请,经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经县长研究决定。
变更工程量超过中标价10%的工程项目,先行追究勘察设计、建设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再按上述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变更工程量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且具有独立施工条件、不影响已招标工程前后工序正常衔接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和充实资深专家评标库,并与县招投标中心共同对评标专家管理和动态考评办法,所有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并推行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在处罚或认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上传到上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www.jszb.com.cn网站和《射阳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的平台上予以记录、公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及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涉及的数字均为整数。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市有专门规范要求的,从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县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