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
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住建局,盐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助企纾困,实行守信激励机制,决定在我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鼓励招标人在依法必须招标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对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苏信用办〔2021〕17号)评定为AA级及以上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鼓励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和资格预审的项目中,将定标候选人和入围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定标因素中企业信誉的组成部分之一。
三、被盐城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建筑业星级企业和建筑业发展先进企业(建筑业发展第一等次企业),2年内在盐城市范围内投标承接工程中,可免予提供第三方信用报告。
四、投标人出具信用报告的应当在“信用江苏”网站的“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或“信用盐城”网站的“信用服务机构”专栏中选择合适的信用服务机构;投标时需提供经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报告,且信用报告概述页等内容通过“信用盐城网”可查证。投标人信用报告应满足市信用办《关于执行<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落实信用报告互认互用的通知》(盐信用办〔2021〕16号)规定。
五、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的第三方信用报告如出现争议、错误等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核实认定。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