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 盐建建筑〔2016〕35号

2016-08-03 17:47:20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

盐建建筑〔2016〕3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5〕387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承发包行为

  严格执行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承包单位,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承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按月确认用工农民工工资并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直接用工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相应的违法主体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制度

  自2016年8月20日起,凡新开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该账号列入工程项目开工报建内容,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实施建设、施工单位共管,确保专款专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总造价的分类档次(见附件1),在工程基础、主体、装修三个分部工程开工前,将相应分部工程的人工工资划拨到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实行专业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在专业承包工程开工前,向专业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该项工程的人工工资。

  2016年8月20日以后新发包或招标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单列工程基础、主体、装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并约定在三个分部工程开工前或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相应比例的人工工资划拨到施工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不按进度支付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应主动告知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介入协调和督促,协调无果的,施工单位应通过诉前保全等司法途径及时维权。

  三、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

  自2016年8月20日起,所有新开工工程项目均必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在施工现场要设置脸谱和指纹考勤仪,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置专职劳务员,对进场农民工实施考勤,同时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和劳动考勤计量等台账,并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帐户和银行卡,按月编制工资支付书面记录,逐月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签字查收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在工程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部分工程或专业工程自验合格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民工工资支付申请表(附件2)并附民工工资清单(附件3),开户银行凭施工和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民工工资支付申请表及民工工资清单,将民工工资直接转入民工的个人工资帐户。

  各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要将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劳务员、设置考勤仪,作为开工报建核查内容,凡未按要求实施的,不予开工;在地基基础和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单位划拨农民工工资情况和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核查,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通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停止相应验收程序的监督。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监控中心,实现“现场实名考勤—工资发放—实时监控—及时预警”的全流程管理,防止恶意讨薪和工伤诈伤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从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继续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08〕231号)的规定,将建设单位是否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缴纳保证金,施工企业是否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缴纳保证金,作为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严禁以条代缴。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立健全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建设单位按规定将人工工资及时划拨到施工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下一个新开工项目可减半缴纳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新开工项目可免缴保证金;对上一年度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且在施工企业年度信用平均分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可免缴保证金;对上一年度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且在施工企业年度信用平均分排名前10-20名的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可减半缴纳保证金;对上一年度发生过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缴纳保证金比例提高到2%。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理性承接市场业务,合理研判和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实时掌握每个项目部的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切实维护企业和用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法定程序,对甲乙双方是否在承发包合同中按要求约定了民工工资的拨付时间与数额、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和有无拖欠工程款等情况进行核查,有上述行为的,不予合同备案、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新申请项目的施工许可。要依据《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中计分原则,将劳动用工管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范围,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引发集体上访的,一律记入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予以相应扣分,并报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限制市场准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社、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要加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处置措施,细化预案启动和响应联动等程序,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分类档次表

   2、民工工资支付申请表

   3、民工工资清单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