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问题的复函(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2018-10-29 10:16:42

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问题的请示》(苏发改法规发 2018 9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列举的三项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代建、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全过程咨询、工程检测等,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规模标准以上的,是否必须进行招标“,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16号令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必须招标的服务事项,不宜强制要求招标。

二、关于”实施备案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如何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无需报项目备案部门审核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可由项目主体自行开展招标,但应符合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8年10月29日